读懂定期报告系列第七期: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可能存在哪些差异

来源: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时间: 2022-03-30

为认真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,提高中小投资者阅读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的能力,在证监会指导下,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央广经济之声,组织开展“读懂上市公司报告”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,旨在普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知识,鼓励投资者养成阅读上市公司报告的习惯,促进广大中小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、价值投资、长期投资的投资理念。现在我们一起来学习第七期《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可能存在哪些差异》。

各位投资者朋友,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编制中,都要遵守《证券法》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—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(2021 年修订)》等规定。总体来看,不同板块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相同;但考虑到不同板块特点,定期报告也存在一些差异。

如科创板、创业板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,相应地,上市时未盈利的创业板、科创板公司,在实现盈利前,应当提示未盈利的情况,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及影响,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等。再如所有板块的上市公司在披露行业情况时,都需要披露所处行业基本情况、发展阶段、周期性特点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情况,新公布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行业政策对所处行业的重大影响等内容。此外,创业板公司还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,针对性披露技术、产业、业态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,科创板公司还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,针对性披露科研水平、科研人员、科研投入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。

同时,随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,一家公司同时在境内外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越来越多。对于同时在境内和境外上市的公司,原则上应同时遵守多个上市地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要求。实践中,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境内规定不同,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、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,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。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,应当同时编制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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